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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69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保新,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