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智杰与郑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智杰,郑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发。张梅2016.4.19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智杰,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杰、张耀利,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勇,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智杰与被上诉人郑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智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智杰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智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8元减半收取9519元,由郑智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 俊 阁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圆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