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振戎润德珠宝有限公司与李文春管辖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振戎润德珠宝有限公司,李文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92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戎润德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洪明。被告李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戎润德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文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期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涉案租赁物品被盗也发生在上海市虹口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李文春向本院提供的二份居住证明(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飘鹰居民委员会、上海广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飘鹰花苑服务处分别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已退还被告李文春)、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复印件,可以证明被告李文春从2010年1月起在上海市虹口区居住至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李文春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李文春的经常居住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文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