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21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允海,经理。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人社监理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拖欠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桓人社监理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理:立即支付刘婷婷等14名职工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7月份工资共计470335.08元,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被执行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职工工资表、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及相关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桓人社监罚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被执行人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婷婷进行调查询问后,未对刘婷婷自述的已经支付了2014年9月-2015年4月的工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仍坚持强制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的拖欠工资,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桓人社监理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桓人社监理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