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丁立春与吕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春,吕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442号原告丁立春,男,汉族。被告吕杰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丁立春诉被告吕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7日原告丁立春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书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君华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