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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雨明与被执行人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明,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李雨明,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总经理。李雨明申请执行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花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十花汤公司给付李雨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4000元,其中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31日前各支付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十花汤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雨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十花汤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十花汤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4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十花汤公司名下存款139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一致同意,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分配金额为1248元。上述财产分配完毕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