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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张志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康佳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60610286-1。法定代表人揣荣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审第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金春学,男,该公司董事长。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是牡丹江市重要企业,对牡丹江市财税和就业做出巨大贡献,且本案金额巨大,因此,本案属于在牡丹江市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1000万元,所以,应由牡丹江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牡丹江北冰洋电器有限公司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