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郭援朝与赵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援朝,赵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援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援朝因与上诉人赵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冠县人民法院(2012)冠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徐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