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恩平市金旺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大中马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平市金旺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大中马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金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法定代表人:谭永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大中马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钟殿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恩平市金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金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大中马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大中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1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佛山大中马公司因买卖合同关系向恩平金旺公司主张偿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恩平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恩平金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恩平金旺公司上诉称:恩平金旺公司与佛山大中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办人都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从合同商议到合同签订全过程均发生在佛山市禅城区,因此,合同实际签��地点为佛山市禅城区。据此,恩平金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131号之二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佛山大中马公司承担。被上诉人佛山大中马公司答辩称:第一,根据合同约定及恩平金旺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显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佛山大中马公司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第二,本案合同第1页显示,合同签订地为恩平沙湖公司,因此,本案合同签订地位于恩平市,恩平金旺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在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恩平金旺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恩平市人民法院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合同号:DZM141112)中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恩平沙湖。……本合同以《合同法》为依据,甲(恩平金旺公司)、乙(佛山大中马公司)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签订,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恩平沙湖所在的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佛山大中马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起诉时即能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确定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当优先遵从该约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恩平金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处理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恩平��旺公司以合同签订地为佛山市禅城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