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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振水与李平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水,李平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水被执行人李平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平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平希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平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平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