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97号原告: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丁),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头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学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我与郑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黄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2012年初郑某与我吵闹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5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黄某乙随我生活由我自费抚养。被告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丁)以“黄某丙”之名与郑某进行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身份证号××。2010年黄某丙因触犯刑律入狱服刑。出狱后,2012年郑某与黄某甲发生争执,郑某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书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外出,长期不归,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夫妻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婚生一子黄某乙随其生活并自费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一子黄某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自费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钱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大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