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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素荣与张世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荣,张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荣被执行人:张世良关于申请人刘素荣与被执行人张世良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还有55650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张世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荣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