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孙毛吕军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孙毛,吕军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453号原告李强,男,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孙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吕军威,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代表人国新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迪迪,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孙毛、吕军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