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少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少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少磐,无业。2004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12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少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卫兵、被告人唐少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唐少磐到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趁学生吴稷原买饭之机,窃得吴稷原放在其书包外兜内的金色VIVOX5手机一部。2.同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少磐到台州火车站售票大厅3号窗口,趁张冬雪退票之机,窃得张冬雪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3.同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唐少磐到台州中心医院二楼化验室窗口,趁林莹不备之机,窃得林莹斜跨在身体右侧的黑色手提包内的金色苹果6代手机一部。2015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唐少磐在台州火车站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少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稷原、张冬雪、林莹的陈述,证人陈某、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光盘、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少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3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少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先后4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不思悔改,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少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Ο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Ο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 霞人民陪审员 黄荷花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