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哲与徐良才、徐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徐良才,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哲,居民。被执行人徐良才,居民。被执行人徐娟,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哲与徐良才、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良才、徐娟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0797元及利息,俩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陈哲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员李建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