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爱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科贸楼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再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贵结,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光,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北京万容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