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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金军与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军,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82号原告:李金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强鹏红,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明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仰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军与被告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军撤回对被告鱼台县李阁镇李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李金军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