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392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认识不久便于××××年××月××日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由于无法培养夫妻感情,2014年5月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离婚未果。2015年3���6日,原告回到被告家将原告的随身衣物收拾完带回娘家。2015年5月5日原告曾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是无法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5月5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黄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有:调查被告母亲梁安珍的笔录一份,主要内容: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发生争吵、打骂。何某属于再婚,婚后带有一个女儿过来与黄某一起生活,婚后何某曾提出要求离婚,后因黄某不同意而离婚未果。2015年7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何某没有再回到黄某家。如果何某坚持离婚,要求其赔偿彩礼10000元给黄某。经开庭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被告的母亲梁安珍说原告收取了被告彩礼10000元不是事实,原告只是收取了被告的彩礼3800元,原告不同意将彩礼3800元退还给被告。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支付原告彩礼10000元的问题,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依法不已确认。关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收取被告彩礼3800元,但不同意退还给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家庭,因此被告婚前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彩礼,符合当地的婚姻风俗,且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而被告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原告彩礼的行为导致婚后生活困难,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有小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5月5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2016年2月1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坦诚交流,才能不断���善和巩固夫妻感情。本案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从2014年5月份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5月5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7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结合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婚姻现状,应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受理费账号20×××77,开户银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庞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