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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金樽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仙游县鲤城金樽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初80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703复式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0969446R。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燕,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鼓楼区,该公司职员。被告仙游县鲤城金樽娱乐城,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鲤洪路236号。负责人邱仙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金樽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