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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牛延芳诉被告胡小盟、呼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662号原告牛某某,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呼某某,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呼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某)、呼某某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毋伟名下稀浆封层车二辆、同步封层车二辆、摊铺机一台、双钢轮压路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