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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同岭、董秀丽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同岭,董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29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被申请人张同岭,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董秀丽,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同岭、董秀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同岭、董秀丽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秀丽所购买的,由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西、鞍山路北、九台路东、春铁新城15幢4单元608号房,丘地号6-14/80-17,建筑面积126.78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