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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温建红、玉溪市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北城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王波,温建红,玉溪市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北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法定代表人:资晓路,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欢、高美玲,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温建红。被执行人:玉溪市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被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温建红、玉溪市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北城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含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夏井路锦绣家园1幢107号1-2层、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夏井路锦绣家园1幢107号3-6层房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温建红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在车管部门查询到其名下的云FC16**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宣威市意达工贸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市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钢铁有限公司的财产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2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