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山、孙占元与被告孙宪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山,孙占元,孙宪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55号原告孙文山,男,51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勇美(孙文山妻子),女,农民。原告孙占元,男,6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芹(孙占元妻子),女。被告孙宪祥,男,59岁,汉族,农民。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山、孙占元与被告孙宪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文山、孙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由孙文山、孙占元负担150.00元,退还孙文山、孙占元150.00元。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