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加星与蔡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星,蔡世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407号原告:曹加星。委托代理人:王孝民。被告:蔡世法。原告曹加星与被告蔡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43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2日,被告蔡世法向原告曹加星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借款金额2万元整,利息壹分伍利计算,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到期连本带利归还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世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加星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世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