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其龙与张念成、什邡市德盛农用肥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龙,张念成,什邡市德盛农用肥辅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其龙,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张念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什邡市德盛农用肥辅料厂,住所地:什邡市皂角。法定代表人:张念成,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念成、什邡市德盛农用肥辅料厂的银行存款51188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