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徐文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徐文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2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周星,负责人。被告徐文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徐文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文串1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文串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若账上余���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