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学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17时许,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辽ND12**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北房线16公里900米路段时,未保持行车安全,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驭的畜力车追尾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畜力车乘车人高某某左腓骨骨折,经鉴定乘车人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5000元,其中125000元已过付,剩余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同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