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志考与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考,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5-1号原告:周志考。委托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仕。被告: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环海路266-28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考诉被告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周志考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