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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志考与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考,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85-1号原告:周志考。委托代理人:周志表,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仕。被告: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环海路266-28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考诉被告周志仕、温州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周志考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