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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泰伦砂石加工厂申请执行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泰伦砂石加工厂,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唐静,涂春艳,欧维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安县泰伦砂石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安县黄土镇盐井村。负责人:蒋庆庆。组织机构代码:57276993-1。法定代表人:王继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56329390-0。被执行人:唐静,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核桃街村七组。被执行人:涂春艳,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核桃街村七组。被执行人:欧维多,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案外人:绵阳市金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西岩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66026006-X。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绵阳市金祥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川B4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B4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现该案进入程序,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案外人绵阳市金祥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绵阳市金祥物流有限公司的川B4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B4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