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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申请执行杨旭宝、刑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杨旭宝,刑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915167-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79号宁国路与屯溪路交叉口。被执行人杨旭宝,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刑文文(370125198601084223),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执字第014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旭宝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叉口家天下花园30#27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1101533**),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旭宝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叉口家天下花园30#2702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合产110153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