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武志与周美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志,周美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号原告:孙武志,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继雄,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美珍,女,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梁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志诉被告周美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武志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敏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