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泸泸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抚养费18500元、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龙信用社15640130000464456帐号上有存款19000元。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龙信用社15640130000464456帐号上的存款19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