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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田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肖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上��人田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无论是按上诉人住所地,还是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都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类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