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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段书民与刘金环、鞠玉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书民,刘金环,鞠玉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98号原告段书民,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被告刘金环,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被告鞠玉梁,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生。原告段书民与被告刘金环、鞠玉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书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书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段书民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