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段书民与刘金环、鞠玉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书民,刘金环,鞠玉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98号原告段书民,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被告刘金环,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被告鞠玉梁,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生。原告段书民与被告刘金环、鞠玉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书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书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段书民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