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312号原告韩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回族。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兴福审 判 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