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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312号原告韩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5月8日出生,回族。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兴福审 判 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