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商广辉与曲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广辉,曲德胜,孙玉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99号原告:商广辉,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曲德胜,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孙玉晶,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广辉与被告曲德胜、孙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广辉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商广辉撤回对被告曲德胜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雁人民陪审员 张海芳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