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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商广辉与曲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广辉,曲德胜,孙玉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99号原告:商广辉,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曲德胜,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孙玉晶,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广辉与被告曲德胜、孙玉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广辉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商广辉撤回对被告曲德胜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雁人民陪审员  张海芳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