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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隋玉慧与济南安利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慧,济南安利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隋玉慧,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安利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忠飞。二、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执行人隋玉慧与被执行人济南安利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5)196号仲裁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