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利,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继续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中路某浴场3区更衣室内窃得被害人某放于更衣室沙发上的银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74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冉某、钟某、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含证据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