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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杜银江、张世平等与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江,张世平,李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98号原告杜银江(杜荣江),男,生于1973年12月18日,住彭泽县。原告张世平,男,生于1960年5月11日,住彭泽县。被告李发生,男,生于1967年11月6日,住彭泽县。原告杜银江、张世平诉李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银江、张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发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发生以卖杨梓养老院背后的山林为由,作价37万,我们交给他24万元,但事后发现山林是杨梓镇的。经双方协商退款事宜,被告用了其他的山林承包权抵了20万元。为此事双方闹到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由被告出具欠条,注明欠4万元。此后,被告只还款2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人民币37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底,被告以转让杨梓镇敬老院背后的山林承包权为由作价人民币37万元卖于两原告,两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4万元。后原告查实该山林权属于杨梓镇人民政府,遂找被告退款。被告用了其它山林承包权抵款20万元,给付现金2500元,并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李发生欠杜荣江、张世平人民币37500元。2014年底还10000元,剩余每年归还10000元,每年农历12月20日付款”。此后,被告分文未付。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两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取得相关的山林承包权而向两原告出售,此行为无效。被告应及时退款,否则应承担清偿之民事责任。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发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银江、张世平人民币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款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田 琪人民陪审员 刘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