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622号原告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赵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瑞,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被告新乡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席朝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胜,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