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李冬俊、李良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李冬俊,李良俊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351号原告:王福平。委托代理人:王保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振美,系原告之母。被告:李冬俊。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俊。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平与被告李冬俊、李良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