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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福平与李冬俊、李良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平,李冬俊,李良俊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351号原告:王福平。委托代理人:王保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振美,系原告之母。被告:李冬俊。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良俊。委托代理人:王成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平与被告李冬俊、李良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