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240号原告王某,自由职业。被告李某,自由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未经双方父母同意,经过短暂相处,在冲动之下于××××年××月××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至今未举行结婚典礼。因原告生活和工作在异地,与被告一直靠网络、电话往来维系感情。2015年被告到原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探亲共同生活一月有余,在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存在严重差异,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并上升至动手,完全无法沟通。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认为我们的感情还可以挽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仅在一起短暂共同生活。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庭审中,被告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6万元,并提交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四张由被告其母阎杰及四姨阎伟出具的借条及两份银行明细予以佐证。确认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做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及家庭的完整。现双方虽发生矛盾,但未至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应以不离婚为宜。对被告主张存在6万元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该借条为被告向其母亲及四姨出具,原告未对其认可,且被告所举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共同债务的真实性,故对被告主张存在6万元共同债务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