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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民初609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吉庆,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罗秋要,农民。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彩色担任记录。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吉庆、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秋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经热心人撮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到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农历2010年9月20日,双方生育女儿黄某丙。因为原告家本来就缺少男丁,所以被告认为生女儿是原告给其带来霉运,为此,被告从未将原告及娘家人当亲人对待。女儿出生后,被告喝酒成瘾,经常与他人整日喝酒而不做工,为此夫妻争吵不断。原告经过多年的规劝,被告仍执迷不悟,夫妻二人早无共同语言。2015年3月,原告被迫留下女儿只身前往广东打工。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被告重男轻女并有酗酒恶习,不听规劝,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丙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每月400元人民币至其成年为止,女儿的教育、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告和被告各分担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某乙的身份和亲属关系;3、《户籍登记证》复印件,证明黄某丙是原告和被告婚生女儿。被告黄某乙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重男轻女��想亦无酗酒恶习,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从小住在田东县××镇××街上。成年后,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到田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桂东结字010905052)。××××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黄某丙。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3月,原告只身前往广东打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并有酗酒恶习,不听规劝,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丙随原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每月400元人民币至其成年为止,女儿的教育、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告和被告各分担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丙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每月400元人民币至其成年为止,女儿的教育、医疗费按实际开支由原告和被告各分担5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还育有一女,说明双方婚姻具有较好的基础。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双方之间并未产生原则性的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偶有争吵在所难免,但只要彼此间真诚相对,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一起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希望。由于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彩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