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锦秀与被执行人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锦秀,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常锦秀,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陈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锦秀与被执行人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寿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三年内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常锦秀以被执行人寿阳县翔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05932元,除去已经主动给付的案款34万元,尾欠案款565932元被执行人承诺自2017年开始每年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的承包收入50%分期偿还,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常锦秀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约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