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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张小明,张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张桂茂,张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91号原告陈文武,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桂茂,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小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陈文武诉张桂茂、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陈文武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