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张小明,张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张桂茂,张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691号原告陈文武,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桂茂,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小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陈文武诉张桂茂、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陈文武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