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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与孙道成,许凤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孙道成,许凤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96号原告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新兴街1委(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道成,职务经理诉讼代表人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清算组。被告孙道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凤英。原告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道成、被告许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孙道成、被告许凤英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已于2013年6月6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本案应由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新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应由强制清算受理法院集中管辖,故被告孙道成、被告许凤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院成立。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