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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肖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肖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宾路9号。负责人陆舟,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肖胜。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肖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