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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春宏与人佘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春宏,佘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第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宏,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秦淑莲,女,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系周春宏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佘建华,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奇台县。再审申请人周春宏因与被申请人佘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春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福   生审 判 员 郭   长   安代理审判员 塔   依   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