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兆奎与刘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奎,刘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民初526号原告:杨兆奎,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双,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杨兆奎与被告刘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兆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兆奎诉称:其与刘双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3日、6月30日,刘双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分别向其借现金25000元、100000元,并立了两份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刘双拖延支付,故要求刘双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双承担。刘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杨兆奎与刘双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3日,刘双向杨兆奎借现金25000元,用于支付欠他人机械租赁费用,并立了份借条,借据载明:借到杨兆奎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刘双2014.6.3;同年6月30日在来安县有意思茶餐厅,刘双又向杨兆奎借现金100000元,用于支付机械被扣的罚款,同时亦立了份借条,借条载明:借到杨兆奎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刘双2014.6.30。借款后,杨兆奎多次催要,刘双拖延支付,故诉至本院,要求刘双偿还借款12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双承担。以上事实,有杨兆奎当庭陈述及杨兆奎提供两份借条,赵士安、徐飞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双向杨兆奎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刘双在杨兆奎主张权利时应积极履行债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杨兆奎与刘双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杨兆奎要求支付主张权利前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兆奎与刘双借款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率,杨兆奎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予支持。刘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双偿还原告杨兆奎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兆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刘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