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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培贤、米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培贤,米新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82号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培贤,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米新利,男,1979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培贤、米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