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培贤、米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培贤,米新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82号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培贤,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米新利,男,1979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米培贤、米新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